结婚后就应对伴侣与家庭负责,因此自古以来,婚外情都令人不齿,而在遵从礼法的古代,对通奸更是严厉。无论在哪一个朝代,通奸罪都非常恐怖,有些是处以死刑或宫刑,有的偷情期间若被当场抓包,丈夫甚至有权将情夫杀害,还不用负法律责任。
早在《尚书》就写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当时男女若通奸,将会被处以宫刑,在《周礼·司刑》记载“宫罪五百。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此外《尚书·吕刑·宫辟疑赦》也写到,“官,淫刑也。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指商周时代男女若通奸,将会被处以去除生殖器的刑罚,但女性宫刑的具体方式目前并未有一致说法。
而秦朝以法治国,法律更加严厉,《史记·始皇本纪》记载,“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指当男方发现女方有婚外情,可以不用上报,格杀勿论,而汉朝延续秦朝法律,西汉颁布的律令《二年律令》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同产相与奸,若娶以为妻,及所娶者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由于汉朝重视礼法,通奸也就是死刑。
不过到了隋唐,当时风气开放,对于通奸罪相对较宽松,在《唐律疏议》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折伤罪一等”,可知当时刑罚主要采坐牢的方式,有夫之妇通奸罪处罚是单身者的2倍,另外,在家偷情若被丈夫抓包,对方可以动用私刑,当场杀死情夫,而且不用负法律责任,虽然律法没有明文规定可用私刑,但允许亲人捉奸也是一种默许。
宋朝延续唐朝的通奸罪律法,但由于当时长年与外族征战,民风普遍强悍,同样也经常出现动用私刑的情况,南方甚至流行浸猪笼,而元朝则是废除前朝的“奸从夫捕”,只要通奸就是犯罪,甚至还需“脱衣受刑”仗罚,达到羞辱通奸者的作用,在《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不过该刑罚并非仅用于通奸,而明朝受理学影响,非常重视女性贞节,也延用前朝的惩罚,通奸若当场被抓包,丈夫可当场杀情夫,不必担心遭法律制裁。
在《大明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无夫奸杖八十,有关奸杖九十”,指有夫之妇需被打90大板,而未婚者则需打80大板,除此之外,还规定“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到了清朝同样延用前朝处罚,另外《大清律例》还规定,“奸夫当时脱逃后被拏获到官,审明奸情是实,奸夫供认不讳者,将奸夫拟绞监候,本夫杖八十”,表示通奸罪必须要当场抓获,否则就不能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