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要给大家带来的案件跟美国有关,这个案件可是影响了美国宪政进程非常有名的悬案。
这个案件就是:辛普森杀妻案
先来介绍一下辛普森!出生于1947年旧金山黑人贫困家庭。他曾经获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后来进入职业联赛,辛普森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和旧金山淘金者队担任主力,这时他创造过至今从未被打破的纪录——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在体坛可以说真的是很出名!
后来退出体坛,他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也有显著的成绩,比如在电影《裸枪》(Naked Gun)和《杀手势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ABC和NBC担任体育评论员、还是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rtz)形象大使。
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与橙汁(OrangeJuice)一词的缩写一样,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特邀请拍摄橙汁广告,使OJ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
为了“脱黑”,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18岁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他便和自己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曾多次打电话报警称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一豪宅区里,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了两具混身是血的尸体。女死者是妮克·布朗·辛普森,另一具尸体是餐馆的侍生戈德曼 。两人因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10点多。
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发生的那天晚上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妮可和餐馆老板死在一起呢?妮克到戈德曼所在的餐馆吃饭,遗留了一副太阳镜,老板找到后说下班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4名警察部侦探来到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门铃无人回应,警察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那么这个案件有没有什么人证呢?有两个人,一个是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还有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10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11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后来他说自己睡着了,随后坐出租车到机场。
凌晨,警方通知前妻死讯,辛普森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单独接受了警察1小时的问话。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辛普森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6月17日,回警察局的辛普森不见了。随后美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辛普森被逮捕。
审判开始后,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离婚后,辛普森对妮克约会非常吃醋。案发当天,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辛普森要赶飞机,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作案的后路,因为要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开车到现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现场,藏匿凶器,洗净血迹,前往机场,整个环节有一点偏差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
另外,对辛普森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会留下许多“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或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她有吸毒历史,如大量购买毒品未按时支付,可能会被暗下毒手,割喉杀人是他们的惯用杀人手段。而且戈德曼与妮可关系不一般,有人看见戈德曼驾驶妮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兜风。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4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美国的司法体制里如果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可不容易。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在辛普森案中血迹似乎有很多问题。
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
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散落在不同的地方,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
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最后,辩方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凶案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
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
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
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
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
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
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
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
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小编不知道这应该是美国的司法的骄傲呢?还是耻辱?或许两者都有吧!就是这样一起案件,从最开始单纯的凶杀案演变为种族歧视、警方做伪证等等,也就是这样一起案件才能称之为世纪大案吧!还想看别的案件吗?来看看荔景邨情杀案 香港最恐怖凶宅!